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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?可以領到多少錢?要怎麼申請?有規定要在多久期限內提出申請嗎?

發布日期:2015-05-23
 
 
 
        之前已經取消的國民年金(喪葬給付),又可以申請了!!
        請家屬們還未申請的趕緊前往所在地勞保局詢問,或電洽所在地勞保局。
 
        以下轉載勞保局: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XVQet9%2BQfPo%3D
 
  1.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的被保險人,就可以由「支出殯葬費的人」請領喪葬給付。如果是在「國保退保期間」或「65歲以後」死亡的人,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,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。
  2. 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,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,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。所以,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,282元×5=91,410元;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,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,280元,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,280元×5=86,400元。
  3.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,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(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)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:
    (1)「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」─填妥各項資料、地址,以及匯入帳戶(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,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),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(即支出殯葬費的人)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、要入帳的存簿封面(要有戶名及帳號)影本。 (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)
    (2)死亡證明書,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    (3)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。
    (4)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。
  4. 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的5年內提出申請,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,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,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。
     

 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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